新華社 2019-03-22 16:12:22
昆明中院查明:昆明泛亞有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單九良與主管人員郭楓、王飚經商議策劃,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報”“委托受托”業(yè)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固定回報,誘使社會公眾投資,變相吸收巨額公眾存款。
圖片來源:攝圖網
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以及單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案宣告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十億元,對云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被告單位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億元、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對被告人單九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郭楓、張鵬、王飚、楊國紅等20名被告人分別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間,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單九良與主管人員郭楓、王飚經商議策劃,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報”“委托受托”業(yè)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固定回報,誘使社會公眾投資,變相吸收巨額公眾存款。被告單位云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錢軍等人明知昆明泛亞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幫助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昆明泛亞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給集資參與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此外,法院還查明被告人單九良、楊國紅在經營、管理昆明泛亞有色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者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事實。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金屬等財物,涉案財物的追繳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zhí)行機關,并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發(fā)還集資參與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本案財產刑執(zhí)行時,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yōu)先于罰金刑的執(zhí)行。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單九良、楊國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構成職務侵占罪,均應依法懲處。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及群眾120余人旁聽了宣判。
(新華社昆明3月22日電)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